企業違反新《安全生產法》處罰對照表
類別 |
違法情形 |
首次檢查 |
逾期不到位 |
組織機構和職責 |
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叩蹁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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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生產 投入 |
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
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 |
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制度 規程 |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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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
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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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培訓 |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教育 培訓 |
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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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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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 設備 設施 |
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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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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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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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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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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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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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 設備 設施 |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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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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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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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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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 安全 |
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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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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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 安全 |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 |
隱患 排查 治理 |
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
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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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指令)的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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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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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危險 源管 理 |
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應急 救援 |
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事故 管理 |
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
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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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刑法違法處罰條款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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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集團辦公室